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附民上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184號上訴人 林文龍
江秋霞 林駿騰 林郁絜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莊瑜萱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被上訴人 邱益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上訴字第1262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旭聖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