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二二號
聲請人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所
即 邱郎光 代理人 林婉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梁添勝~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0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廣信益群會計師事務│第一商業銀行長春分│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貳萬零肆佰柒拾伍│FA五五八二四四││││所 邱朗光 │行││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