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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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83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怡菁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樓之0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參柒捌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怡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6、3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378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3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86、3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為警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1袋(淨重0.238公克,驗餘淨重0.2378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3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1163號卷第20-21、51頁)。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亦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鑑定時之取樣已因鑑定用磬,失其違禁物之性質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含有無法析離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喻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