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62號
原告 莊紫綺
被告 龔子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5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至於被告 戴瑋德 等4人業已移送本院民事庭),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翊凱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