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緝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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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62號

原告 莊紫綺

被告 龔子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緝字第5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至於被告 戴瑋德 等4人業已移送本院民事庭),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翊凱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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