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81號
原告 王臆婷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被告TRANKIMQUYET(中文姓名: 陳金決 )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安信
法官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杰恩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