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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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58號

原告 黃翊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君豪黃雅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周信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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