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58號
原告 黃翊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君豪 、 黃雅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