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72號原告佑廸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豐勝國際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萬6,736元,折合新臺幣為159萬8,820元(以民國110年8月2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美金現金匯率,賣出價額為1美元以新臺幣2
8.18元換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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