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48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麗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其經傳拘未到,為警緝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另有案件待執行,非予羈押,顯難保全之後審判程序之進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0年11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尚有另案經判決確定待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借撥執行,本院同意後,前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0年12月15日起,將被告送往法務部○○○○○○○○○執行另案刑期,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執離字第1785號執行指揮書(甲)傳真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被告已因另案執行中,即無逃亡之虞,前述羈押原因既已消滅,應自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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