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建良指定辯護人李茂禎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被訴之犯行自白犯罪,本院認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且斟酌本件犯罪情節後,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