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蔡錫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3月27日執行羈押,至95年6月26日羈押期間屆滿,經第1次延長羈押,其羈押期間於95年8月26日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8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淑惠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