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鍾義律師
黃東壁律師 蔡錫欽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運輸第1級毒品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罪,另被告為本案主謀,且尚有共犯 莊財源 及乙○○未到案,可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於94年2月5日執行羈押,及同年5月5日、7月5日、
9月5日3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上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1月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刑事第15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盧怡秀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