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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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530號原處分機關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歐力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中本寧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所為之如附表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台幣(下同)3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歐力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輛,陸續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經催繳仍未依限繳費(詳細停車時間、地點、應到案日期、車牌號碼等均如附表所示),經台北市停車管理處(下稱原舉發單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掣單舉發,嗣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前申請調查,經原舉發單位函覆,受處分人之如附表所示之違規屬實,舉發並無不當,原處分機關乃以受處分人違反前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之行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於95年2月15日分別裁處受處分人就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各罰鍰3百元(計7次),共2100元。
三、依受處分人歐力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6月2日所補正之異議狀,並不否認其所有之車輛,確有陸續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經催繳仍未依限繳費(詳如附表所示)之事實;惟仍辯稱略以:受處分人自94年9月、10月起,陸續接獲多張催繳通知單,惟經登入原舉發單位網站查詢,皆查無逾期未繳費之資料,且經詢問該處承辦人員回覆,若在該處網站上查無資料者,係因停車費用皆已繳清,可不須理會。且查,原舉發單位於94年9月、10月之網站上所顯示之資料僅為「未繳納且未逾期之停車費記錄」,然「未繳納已逾期之停車費記錄」並未顯示。此舉與其他縣市停車管理處網站上不論是否逾期皆會顯示之措施不同,致使受處分人於收到催繳通知單後,因無法在原舉發單位之網頁上查詢到逾期未繳資訊,且經詢問承辦員之答覆亦造成受處分人之誤解,故無法及時於繳費期間內完成繳費,已致受處分人之權益受損,爰請裁定准受處分人毋需繳納罰鍰云云。
四、經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既已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台幣300元罰鍰」,亦即只要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者,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而未依限補繳者,即已構成前開違規事實。本件受處分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僅未依規定繳費,且接獲主管機關之書面通知後,仍未在期限內繳納,已如前述,則受處分人前開消極未繳費之行為,自已構成違規,毋庸置疑。次查,原舉發單位之網路與電話查詢僅提供於繳費期限內未繳費之停車資料,方便民眾在繳費期限內未見繳費單、遺失、毀損等查詢補繳,並不提供逾期之停車繳費資料,以免造成困擾。故該系統之網路與電話查詢僅提供於繳費期限內未繳費之停車資料,如已繳費銷案或逾查詢停車日期,即不在查詢範圍內,該系統均會顯示「找不到查尋資料」等情,亦有原舉發單位94年11月28日北市停四字第09440058500號書函在卷可稽,而受處分人亦自承原舉發單位於94年9月、10月在網站所顯示之資料僅為「未繳納且未逾期之停車費記錄」,並未顯示「未繳納已逾期之停車費記錄」之資料,益證受處分人亦明瞭原舉發單位所能查詢之範圍,有其局限性。從而,受處分人前開所辯,尚不足為其有利認定之依據。至於受處分人另辯稱:原舉發單位承辦人員回覆,若在該處網站上查無資料者,係因停車費用皆已繳清,可不須理會云云,縱或屬實,亦係原舉發單位承辦人員之應對、服務品質仍需再加強,然仍無法因此而解免於受處分人違規之責任。基上,受處分人之違規事實已臻明確。
五、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歐力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輛,陸續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未依規定繳費,經催繳仍未依限繳費(詳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各罰鍰3百元,計7次,共2100元,核無違誤,受處分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附表:(均罰鍰300元)┌───┬────────┬─────────┬────────┐││裁決書字號│違規日期│舉發單位││編號│(北市裁三字)││││├────────┼─────────┼────────┤││原舉發通知書號碼│應到案日期│違規事實及地點││├────────┤││││車牌號碼│││├───┼────────┼─────────┼────────┤││裁22-1AC015547│94.09.1909:30│台北市停車管理處││1├────────┼─────────┼────────┤││1AC015547│94.12.22│在道路收費處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8438-KR││繳費。長安西路│├───┼────────┼─────────┼────────┤││裁22-1AC019947│94.09.2318:23│台北市停車管理處││2├────────┼─────────┼────────┤││1AC019947│94.12.28│在道路收費處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0321-DQ││繳費。民生東路│├───┼────────┼─────────┼────────┤││裁22-1AC026237│94.09.2908:39│台北市停車管理處││3├────────┼─────────┼────────┤││1AC026237│95.01.04│在道路收費處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4876-DG││繳費。臨沂街│├───┼────────┼─────────┼────────┤││裁22-1AC034501│94.10.0712:42│台北市停車管理處││4├────────┼─────────┼────────┤││1AC034501│95.01.13│在道路收費處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4807-DX││繳費。昆明街│├───┼────────┼─────────┼────────┤││裁22-1AC038088│94.10.1213:30│台北市停車管理處││5├────────┼─────────┼────────┤││1AC038088│95.01.18│在道路收費處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4876-DG││繳費。忠孝東路2│││││段│├───┼────────┼─────────┼────────┤││裁22-1AC040851│94.10.1417:28│台北市停車管理處││6├────────┼─────────┼────────┤││1AC040851│95.01.20│在道路收費處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9422-JG││繳費。慶城街│├───┼────────┼─────────┼────────┤││裁22-1AC046410│94.10.2016:00│台北市停車管理處││7├────────┼─────────┼────────┤││1AC046410│95.01.27│在道路收費處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5663-KT││繳費。富錦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