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687號
原 告 李美英
胡淑晴
胡淑婷
胡志賢
胡晉榮
胡翰 袁
胡雨琪
胡品雅
胡哲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
被 告 張益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
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外
,尚應補繳貳萬伍仟捌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