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687號
原   告  李美英
       胡淑晴
       胡淑婷
       胡志賢
       胡晉榮
       胡翰
       胡雨琪
       胡品雅
       胡哲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宗哲 律師
被   告  張益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
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外
,尚應補繳貳萬伍仟捌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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