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73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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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3737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子凌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本院113年度交字第373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法官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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