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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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247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俊達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50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677號、113年度偵字第88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俊達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级毒品,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2日19時14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行動電話門號)傳送簡訊予 董懷澤 ,並相約於112年6月13日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前,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販售第二級毒品大麻花1包(重量約1公克)予董懷澤;嗣經警方於112年9月5日,在董懷澤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0樓住處,查獲董懷澤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經董懷澤供出毒品來源後,再經警方於112年10月12日11時19分許,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邱俊達當時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蘋果IPhone行動電話1支(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者,所稱其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良以毒品買受者之指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憑信性於通常一般人已有所懷疑,縱自形式上觀察,並無瑕疵,其真實性仍有待其他必要證據加以補強。而所謂必要之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販賣毒品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毒品買受者之指證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經與毒品買受者之指證綜合判斷,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40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毒品買受者之證言有無經具結、與被指證者間有無嫌隙或仇怨等情,因與販賣毒品犯行無涉,均不足作為補強證據。又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購毒者之指證外,其他足以證明其關於毒品交易供述真實性之別一證據而言,必須與毒品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足使一般人對其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者,始足當之。倘以販毒及購毒者間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作為購買毒品者所指證販賣毒品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必須其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足以辨別明白其所交易標的物之毒品品項、數量及價金,始為相當,否則對於語意隱晦不明之對話,即令指證者證述該等對話內容之含意即係交易毒品,本身仍屬購毒者單方之指證,尚不足作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7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董懷澤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警員 羅致烈 113年2月25日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與董懷澤間簡訊紀錄翻拍畫面、董懷澤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為其主要論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惟其於原審審理時雖坦承於112年6月12日19時14分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門號與董懷澤以簡訊相約在上址全家便利超商前見面,惟堅決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我是要跟董懷澤買大麻,但當天沒有交易成功,只要看我們後續對話紀錄,我向董懷澤要求用蘋果商店禮品卡打折換購大麻,他回我說「我只收現金」,就可以看出來董懷澤才是毒品賣方,不是我賣他毒品,他說是我要賣他毒品並不實在等語。經查:
㈠證人董懷澤於偵查時證稱:我與被告是透過友人認識的,我們加Messenger(按係iMessage)後的對話紀錄我有提供給員警,我們於112年6月12日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因為被告問我要不要幫他賣,我想說大麻用完了,就跟他買等語(見偵字第38677號卷第217、218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他(指被告)說大麻電子菸的桿子有問題請我幫忙看,我去了,被告就拿大麻送給我,(改稱)是賣大麻給我,我有給他3,000元,我是因為自己案件要減刑才供出被告等語(見原審卷第152至159頁)。其歷次所述之毒品交易情節,就雙方約定見面之原因、見面後演變為毒品交易之過程、交易係有償或無償等重要事項,前後不一,已有可疑。況警方於112年9月5日之偵辦對象係與董懷澤同居之 郭政賢 等4人,董懷澤先稱不認識或已失聯,經詢及如何取得所施用毒品時,方供出其係於112年6月13日在上址便利超商前以3,000元代價,向被告購入大麻花1包,並提供iMessage對話紀錄為佐(見偵字第38677號卷第37、38頁),益見證人董懷澤供出被告之動機,確有可議。
㈡細繹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iMessage對話紀錄內容為:
1.編號一部分,被告先於112年6月8日向暱稱「Xwei.Lin(勇)」(下稱「 勇哥 」)之人表示有意買油,經「勇哥」覆以貨源短缺,詢問被告是否認識「 董懷哲 」後,給予APPLEID帳號「dz_yuhong0000000oud.com」即董懷澤之聯繫方式並表示「他有」,觀其上下文,應係提供貨源之聯繫方式予被告,被告亦給予本案行動電話門號予「勇哥」,要求「勇哥」將此門號轉達予貨源。
2.編號二部分,被告於同日與董懷澤隨即以iMessage約定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見面,雙方以車輛特徵作為見面之識別資訊。
3.編號三部分,即本案之112年6月12日聯繫內容,雙方再次約定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見面,依被告所稱「2張、辛苦」,並表示下次由自己去找董懷澤。
4.編號四部分,即被告於112年6月16日稱欲以APPLE儲值卡打8折取代現金購物,向董懷澤詢問是否接受,經董懷澤回覆「我只收現金」,明示拒絕被告。
5.由1.至4.之被告與董懷澤之對話內容,可知雙方間銀貨交易流動方向,有高度可疑係被告提供現金、董懷澤提供商品,有如附表所示之iMessage對話紀錄可稽(見他字卷第99至116頁)。難以排除董懷澤為被告毒品來源之可能性。
㈢觀諸前述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iMessage對話紀錄,被告與董懷澤或恐遭查緝,其等間之對話語意隱晦不明,難以得知本案所欲交易之物品及真實價格、數量。董懷澤供稱其與被告交易毒品大麻花,惟依其等對話內容之脈絡顯示,較有可能之毒品供應方應係董懷澤,並非被告。故被告辯稱:董懷澤始為販毒者,其向董懷澤購毒遭拒,並未於上開時地販賣1包3,000元之大麻花1包予董懷澤乙節,要非全然無據。
㈣綜上所述,本件僅有與被告有利害關係之董懷澤前述供述反覆之單一指述,顯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者,自無從對被告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相繩。本院依卷內證據資料調查結果,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檢察官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本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為有利於其之認定,即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同此認定,就被告諭知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證人董懷澤於警詢及偵訊時皆稱:於112年6月13日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全家便利商店前,以3,000元代價,向被告購入大麻花1小包等語,其前後一致,又證人董懷澤作證時,並無因販賣毒品或施用毒品案件需要減刑,且於原審作證時已離案發有1年有餘,記憶難免不清,尚屬合理。況證人董懷澤於警詢、偵查及原審時對被告販賣毒品之金額、時間、地點、毒品數量等重要事實,皆屬相同,雖有些許歧異,並不影響被告販賣毒品之重要事實,原審認定證人之證述不可信,顯有違證據及論理法則。㈡證人董懷澤歷次證述向被告購買大麻花1包等情,與實務運作上,販賣毒品案見證人於法庭上作證時,幾乎推翻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狀況,顯屬不同,而證人與被告無仇恨及恩怨,應無陷害被告之理,況證人無相關毒品案件需供述被告之必要,足認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應可採信,原審不採信證人之證述,顯屬率斷。㈢觀諸附表編號一、三之對話紀錄內容,被告雖有提及買油,然本件交易之毒品係大麻花,且該對話時間離雙方交易時間尚差2日,佐以編號三之對話紀錄,被告於12月23時6分許有提及『2張』、『帶裝備』等語,如被告欲向董懷澤購買商品,豈會提及上開字語?顯不符常情,原審卻逕認雙方間銀貨交易流動方向,應係被告提供現金、董懷澤提供商品云云,顯有違經驗及證據法則。㈣現今實務運作上,因警察及調查機關大力查緝毒品,致販毒者皆於販賣毒品後,立即刪除販賣相關訊息或以隱晦不明之語意來傳遞販賣訊息,故僅能依購買毒品之證人證述及證人持有與販毒者間之通訊內容加以比對,始能將販毒者繩之於法,如購買毒品者不配合指訴,除少數情況外,即無法使販毒者認罪,本案依證人董懷澤歷次之證述交易毒品過程,且被告亦坦承有與證人董懷澤於相約地點碰面,再參諸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對話內容,足認被告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給董懷澤,原審為相反認定,顯係認定事實未依卷內證據為之。㈤附表編號四之對話內容提及被告於112年6月16日稱欲以APPLE儲值卡打8折取代現金購物,經證人董懷澤答覆以『我只收現金』云云,惟此對話係雙方交易後之對話,與雙方交易前之對話並無相關聯,況被告亦於同日對話中貼有油膏狀之毒品圖片,何以不是認為被告提供毒品販賣給證人董懷澤?即有疑義,原審有認定事實錯誤及有違證據法則。」為由,指摘原判決有所違誤。然查:本件原審已詳敘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及何以認定被告與證人董懷澤間並無毒品交易,證人董懷澤之證述前後不一,且就附表所示之雙方對話內容,難認雙方確實有買賣毒品之事實,自不足以認定被告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證人董懷澤。本件檢察官所舉之前開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難率以該罪相繩。檢察官未提新事證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彥妍提起公訴,檢察官凃永欽上訴,檢察官林俊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發話人→受話人
內容(iMessage對話紀錄見他卷第99至116頁)
一
1
0000000.10:03-25
被 告→勇 哥
Xwei.Lin(勇)
白天能送嗎?請你睇送過來
我這邊先給他,等你有空過來找我我在拿給你?
不然來來回回4天就沒了
2
0000000.11:04
勇 哥→被 告
他那油也沒了,剛剛有密我
你問看看別人
3
0000000.11:04
被 告→勇 哥
嗯嗯
4
0000000.15:23
勇 哥→被 告
你來義一的時候 阿哲 你有遇到嗎?
5
0000000.18:38-40
被 告→勇 哥
哪個阿哲?哪裏人?照片?問這幹嘛?
6
0000000.18:40-43
勇 哥→被 告
董懷哲、他有
7
0000000.18:44-51
被 告→勇 哥
他…我沒印象,要麻煩你。你不是也一半就找他之後在過來找我?不然他來找我之後我在跟你約
Voicecall(2:39)
8
0000000.21:05
勇 哥→被 告
先別出發,我朋友不在汐止
9
0000000.21:06
被 告→勇 哥
我在新店等他
10
0000000.21:08-32
勇 哥→被 告
Voicecall(1:58)
圖像「APPLEID:dz_yuhong0000000oud.com」
(即董懷澤,下逕稱其姓名)
11
0000000.21:34-40
被 告→勇 哥
Voicecall(0:19)
0000000000請他打給我
二
1
0000000.23:02
被 告→董懷澤
(APPLEID:dz_yuhong0000000oud.com)
等你一個多小時、在5分鐘沒人你來新店找我好了
新店安忠路57巷全家便利商店
2
0000000.23:02
董懷澤→被 告
快到了、5分鐘
我快到了、大哥、見面說、我在等紅綠燈
賓士?
3
0000000.23:02
被 告→董懷澤
對、休旅
4
0000000.23:02
董懷澤→被 告
下來
三
1
0000000.19:14
被 告→董懷澤
新店安忠路57巷全家便利商店、帶裝備、見面聊
2
0000000.19:14
董懷澤→被 告
蛤
3
0000000.19:14
被 告→董懷澤
新店安忠路57巷全家便利商店
4
0000000.21:58
被 告→董懷澤
在哪?
5
0000000.23:06
董懷澤→被 告
過去路上、全家
6
0000000.23:06
被 告→董懷澤
辛苦了這一兩天我在去找你、平常你都在哪?
2張、辛苦
四
1
0000000.03:45
被 告→董懷澤
圖像「APPLE禮品卡NT2000、5000」正反面
等同現金 收嗎?
2
0000000.03:45
董懷澤→被 告
你覺得呢
3
0000000.03:45
被 告→董懷澤
8折給你,我這邊有11000。8折後8800
我跟你再拿4個外加桿子一隻4+1
找個時間過來吧
4
0000000.03:45
董懷澤→被 告
我只收現金
5
0000000.03:45
被 告→董懷澤
圖像「內有油膏狀物體之圓型容器」
有這東西嗎?看似硬的但他是Sativa
6
0000000.03:45
董懷澤→被 告
你找別人吧
7
0000000.03:45
被 告→董懷澤
這也可放球燒、你得試試等我^^
97%sativa.....就!只能意會不能言傳
那筆芯一支美國5元美金
你看看你....
這油...恩...非常一般等級..之前玩的更瘋更油...呵呵...都關一趟出來了...
還有的...呵呵哥之前都在幹嘛的
去問 阿勇
8
0000000.03:45
董懷澤→被 告
你知道我們是在傳簡訊嗎
9
0000000.03:45
被 告→董懷澤
呵呵...監聽譯文喔...7788直接證據耶
圖像「內有白色藥錠之透明夾鏈袋」
合法的硬的、利他能
10
0000000.03:45
董懷澤→被 告
你慢慢啦、看來你是還想再進去關
你之前做什麼的跟我沒關係
搞清楚一件事
在我眼裡你不是個咖
11
0000000.03:45
被 告→董懷澤
要特殊處方籤才能依法拿管制藥
ㄜ...你慢慢在看...
你名知道的東西會用盤子價買嗎?
我是不是個咖剛剛丟給你的沒一個知道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