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勞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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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53號
原 告 柯俊雄
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秩序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3,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
用為1,180元。是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590元(計算式;0000
-0000=5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