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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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原告 許添德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

被告 黃永隆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 律師

複代理人 柯毓榮 律師

被告 黃敬哲

黃士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

被告 許麗帷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麗澤

被告 黃永彬

訴訟代理人 李幸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4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終結或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莊彩桑 之遺產,然被告黃敬哲、黃士育主張被繼承人莊彩桑尚有不動產借名登記在李幸滿名下,被告黃敬哲、黃士育並業已另案對李幸滿提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而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84號案件受理在案。茲因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裁判之結果,將影響本件認定遺產範圍之判決結果,屬本件先決問題,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煒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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