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5號
上訴人 許梅子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 律師
被上訴人 許蕭菊子
訴訟代理人 許智超
被上訴人 許茂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9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請被上訴人許蕭菊子、許丞宏、許正義、許鐵耀、許正忠、許國原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對於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分割,就上訴人許梅子分得土地以外之土地部分,是否願意維持共有」?
二、請上訴人許梅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