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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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5號

上訴人 許梅子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 律師

蕭政勝

羅妙蓁

被上訴人 許蕭菊子

許丞宏

許正義

許鐵耀

訴訟代理人 許智超

被上訴人 許茂林

許家榮

許正忠

許國原陳素珠 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9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請被上訴人許蕭菊子、許丞宏、許正義、許鐵耀、許正忠、許國原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對於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分割,就上訴人許梅子分得土地以外之土地部分,是否願意維持共有」?

二、請上訴人許梅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黃茂宏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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