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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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561號
原   告  張耀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鄉○○路○○巷○○號房屋所有權人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到
  院閱卷並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
  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
  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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