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77號
聲請人 施榮偉
代理人 洪瑄憶 律師住○○市○○區○○路000號8樓之2
林邑丞 律師同上
上列聲請人施榮偉因與相對人 黃賢文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施榮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編號11之本票(票號:CH666229)所載發票日為民國113年4月18日,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1月15日,請確認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