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 陳基標 相對人 洪明珠
陳漢榕 陳昭鴻 陳昭聰 陳昭欣 陳素 英 陳智夫 陳素美 林淑貞 陳志强 陳素琴 陳志豪 陳郁香 陳雅香 游 陳阿花 林 陳罔 陳昭南 林陳專 陳款 陳志強 陳緯 成即 陳劍萍 陳劍雄 陳昭帆 陳芬枝 陳昭廍 陳 昭演 陳盈孝 陳彭郁 李 陳一龍 陳慶龍 陳顯龍 陳蕊 陳筍 陳引 陳龍期 陳嘉翎 陳俊傑 陳毓容 陳再賢 陳千萬 陳燕熙 陳基宗 陳基萟 陳昭嘉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相對人 陳永槐
陳煥卿 陳世持 陳弘益 陳紹軒 (即 陳豊盛 之繼承人) 陳昇泰 (即陳豊盛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昭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昭鴻、陳昭聰、陳昭欣、陳 素英 、陳智夫、陳素美、陳素琴、林淑貞、陳志强、陳志豪、陳郁香、陳雅香應連帶賠償相對人陳永槐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陳昭鴻、陳昭聰、陳昭欣、 陳素英 、陳智夫、陳素美、陳素琴、林淑貞、陳志强、陳志豪、陳郁香、陳雅香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游陳阿花、 林陳罔 、陳昭南、林陳專、陳款、陳志強、 陳緯成 即陳劍萍、陳劍雄應連帶賠償相對人陳永槐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游陳阿花、林陳罔、陳昭南、林陳專、陳款、陳志強、陳緯成即陳劍萍、陳劍雄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昭帆、陳芬枝、陳昭廍、 陳昭演 、陳盈孝應連帶賠償相對人陳永槐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貳元、應連帶賠償相對人陳漢榕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陳昭帆、陳芬枝、陳昭廍、陳昭演、陳盈孝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 陳彭郁李 、陳一龍、陳慶龍、陳顯龍應連帶賠償相對人陳漢榕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陳彭郁李、陳一龍、陳慶龍、陳顯龍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再賢應賠償聲請人陳基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元、應賠償相對人陳漢榕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柒拾陸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陳再賢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蕊、陳筍、陳引、陳龍期、陳嘉翎、陳俊傑、陳毓容應連帶賠償相對人陳永槐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陳蕊、陳筍、陳引、陳龍期、陳嘉翎、陳俊傑、陳毓容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紹軒、陳昇泰應於繼承陳豊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相對人陳漢榕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陳紹軒、陳昇泰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千萬應賠償相對人陳漢榕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陳千萬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燕熙應賠償相對人陳漢榕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陳燕熙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基宗應賠償聲請人陳基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陳基宗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基萟應賠償聲請人陳基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陳基萟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昭嘉應賠償聲請人陳基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陳昭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賠償聲請人陳基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煥卿應賠償相對人陳漢榕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陳煥卿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世持應賠償聲請人陳基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陳世持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弘益應賠償聲請人陳基標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陳弘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洪明珠應賠償相對人陳漢榕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洪明珠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ㄧ所示比例負擔。然本件原共有人陳豊盛於判決確定後之民國101年1月1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相對人陳紹軒、陳昇泰二人,且均未辦理拋棄繼承,玆有本院民事紀錄科101年4月16日查詢表及本院依職權透過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之陳豊盛個人基本資料統表、全戶戶籍資料表可稽。則相對人陳紹軒、陳昇泰依法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豊盛之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陳豊盛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6號卷宗審查後,除相對人陳漢榕於101年1月16日所陳報收費明細表記載之複丈費新臺幣(下同)1,600元(規費收據號99投D011590)及登記費401元(規費收據號99投D012391),分別係繳納於訴訟終結後之100年9月23日及100年10月26日,非屬本件訴訟程序中所支出之費用,均應予剔除外,本件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所示,合計為52,755元,經依附表ㄧ所示之比例計算後,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如附表三所示,經與各當事人分擔之訴訟費用為相等之額抵銷後,各當事人應賠償聲請人陳基標、相對人陳漢榕、陳永槐之差額為如附表四所示,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ㄧ庭法官楊鑫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書慶附表一:
┌──┬────────────────┬──────────┐│編號│共有人姓名│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1│陳昭鴻、陳昭聰、陳昭欣、陳素英、│連帶負擔6/180│││陳智夫、陳素美、陳素琴、林淑貞、││││陳志强、陳志豪、陳郁香、陳雅香││├──┼────────────────┼──────────┤│2│游陳阿花、林陳罔、陳昭南、林陳專│連帶負擔6/180│││、陳款、陳志強、陳緯成即陳劍萍、││││陳劍雄││├──┼────────────────┼──────────┤│3│陳昭帆、陳芬枝、陳昭廍、陳昭演、│連帶負擔6/180│││陳盈孝││├──┼────────────────┼──────────┤│4│陳彭郁李、陳一龍、陳慶龍、陳顯龍│連帶負擔6/180│├──┼────────────────┼──────────┤│5│陳再賢│15/180│├──┼────────────────┼──────────┤│6│陳蕊、陳筍、陳引、陳龍期、陳嘉翎│連帶負擔1/6│││、陳俊傑、陳毓容││├──┼────────────────┼──────────┤│7│陳豊盛(陳紹軒、陳昇泰之被繼承人│5/108│││)││├──┼────────────────┼──────────┤│8│陳千萬│1/24│├──┼────────────────┼──────────┤│9│陳燕熙│1/24│├──┼────────────────┼──────────┤│10│陳基宗│11/288│├──┼────────────────┼──────────┤│11│陳基萟│11/288│├──┼────────────────┼──────────┤│12│陳基標│11/288│├──┼────────────────┼──────────┤│13│陳昭嘉│6/180│├──┼────────────────┼──────────┤│1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5/180│├──┼────────────────┼──────────┤│15│陳永槐│1/24│├──┼────────────────┼──────────┤│16│陳煥卿│15/180│├──┼────────────────┼──────────┤│17│陳世持│15/180│├──┼────────────────┼──────────┤│18│陳弘益│11/288│├──┼────────────────┼──────────┤│19│陳漢榕│34770/540000│├──┼────────────────┼──────────┤│20│洪明珠│230/540000│└──┴────────────────┴──────────┘附表二:訴訟費用計算表
單位:新臺幣(元)┌───┬─────┬───┬───┬─────────┐│繳款人│項目│金額│小計│備註│├───┼─────┼───┼───┼─────────┤││裁判費│7,820││││├─────┼───┤├─────────┤│陳漢榕│地政規費│9,725│20,505│4,800+4,925││├─────┼───┤├─────────┤││刊報費用│2,960││800+2,160│├───┼─────┼───┼───┼─────────┤│陳永槐│地政規費│16,250│16,250││├───┼─────┼───┼───┼─────────┤│陳基標│地政規費│16,000│16,000││├───┼─────┼───┼───┼─────────┤│總計│││52,755││└───┴─────┴───┴───┴─────────┘附表三:訴訟費用分擔表
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共有人姓名│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及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1│陳昭鴻、陳昭聰、陳昭欣、陳│連帶負擔52,755×6/180│││素英、陳智夫、陳素美、陳素│=1,759│││琴、林淑貞、陳志强、陳志豪││││、陳郁香、陳雅香││├──┼─────────────┼───────────┤│2│游陳阿花、林陳罔、陳昭南、│連帶負擔52,755×6/180│││林陳專、陳款、陳志強、陳緯│=1,759│││成即陳劍萍、陳劍雄││├──┼─────────────┼───────────┤│3│陳昭帆、陳芬枝、陳昭廍、陳│連帶負擔52,755×6/180│││昭演、陳盈孝│=1,759│├──┼─────────────┼───────────┤│4│陳彭郁李、陳一龍、陳慶龍、│連帶負擔52,755×6/180│││陳顯龍│=1,759│├──┼─────────────┼───────────┤│5│陳再賢│52,755×15/180=4,396│├──┼─────────────┼───────────┤│6│陳蕊、陳筍、陳引、陳龍期、│連帶負擔52,755×1/6=│││陳嘉翎、陳俊傑、陳毓容│8,792│├──┼─────────────┼───────────┤│7│陳紹軒、陳昇泰(即陳豊盛之│連帶負擔52,755×5/108│││繼承人)│=2,442│├──┼─────────────┼───────────┤│8│陳千萬│52,755×1/24=2,198│├──┼─────────────┼───────────┤│9│陳燕熙│52,755×1/24=2,198│├──┼─────────────┼───────────┤│10│陳基宗│52,755×11/288=2,015│├──┼─────────────┼───────────┤│11│陳基萟│52,755×11/288=2,015│├──┼─────────────┼───────────┤│12│陳基標│52,755×11/288=2,015│├──┼─────────────┼───────────┤│13│陳昭嘉│52,755×6/180=1,759│├──┼─────────────┼───────────┤│1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52,755×5/180=1,465│├──┼─────────────┼───────────┤│15│陳永槐│52,755×1/24=2,198│├──┼─────────────┼───────────┤│16│陳煥卿│52,755×15/180=4,396│├──┼─────────────┼───────────┤│17│陳世持│52,755×15/180=4,396│├──┼─────────────┼───────────┤│18│陳弘益│52,755×11/288=2,015│├──┼─────────────┼───────────┤│19│陳漢榕│52,755×34770/540000=││││3,397│├──┼─────────────┼───────────┤│20│洪明珠│52,755×230/540000=22│├──┼─────────────┼───────────┤│合計││52,755│└──┴─────────────┴───────────┘附表四:訴訟費用賠償表
單位:新臺幣(元)┌──┬────────────┬─────┬─────┬───────┬───────┐│編號│當事人姓名│已支出之訴│應負擔之訴│應(受)賠償之│應受賠償人││││訟費用額│訟費用額│訴訟費用額││├──┼────────────┼─────┼─────┼───────┼───────┤│1│陳昭鴻、陳昭聰、陳昭欣、│0元│連帶負擔│應連帶賠償│陳永槐│││陳素英、陳智夫、陳素美、││1,759元│1,759元││││陳素琴、林淑貞、陳志强、│││││││陳志豪、陳郁香、陳雅香│││││├──┼────────────┼─────┼─────┼───────┼───────┤│2│游陳阿花、林陳罔、陳昭南│0元│連帶負擔│應連帶賠償│陳永槐│││、林陳專、陳款、陳志強、││1,759元│1,759元││││陳緯成即陳劍萍、陳劍雄│││││├──┼────────────┼─────┼─────┼───────┼───────┤│3│陳昭帆、陳芬枝、陳昭廍、│0元│連帶負擔│應連帶賠償│陳永槐1,742元│││陳昭演、陳盈孝││1,759元│1,759元│陳漢榕17元│├──┼────────────┼─────┼─────┼───────┼───────┤│4│陳彭郁李、陳一龍、陳慶龍│0元│連帶負擔│應連帶賠償│陳漢榕│││、陳顯龍││1,759元│1,759元││├──┼────────────┼─────┼─────┼───────┼───────┤│5│陳再賢│0元│4,396元│應賠償4,396元│陳漢榕4,076元│││││││陳基標320元│├──┼────────────┼─────┼─────┼───────┼───────┤│6│陳蕊、陳筍、陳引、陳龍期│0元│連帶負擔│應連帶賠償│陳永槐│││、陳嘉翎、陳俊傑、陳毓容││8,792元│8,792元││├──┼────────────┼─────┼─────┼───────┼───────┤│7│陳紹軒、陳昇泰(即陳豊盛│0元│連帶負擔│應連帶賠償│陳漢榕│││之繼承人)││2,442元│2,442元││├──┼────────────┼─────┼─────┼───────┼───────┤│8│陳千萬│0元│2,198元│應賠償2,198元│陳漢榕│├──┼────────────┼─────┼─────┼───────┼───────┤│9│陳燕熙│0元│2,198元│應賠償2,198元│陳漢榕│├──┼────────────┼─────┼─────┼───────┼───────┤│10│陳基宗│0元│2,015元│應賠償2,015元│陳基標│├──┼────────────┼─────┼─────┼───────┼───────┤│11│陳基萟│0元│2,015元│應賠償2,015元│陳基標│├──┼────────────┼─────┼─────┼───────┼───────┤│12│陳基標│16,000元│2,015元│應受賠償│││││││13,985元││├──┼────────────┼─────┼─────┼───────┼───────┤│13│陳昭嘉│0元│1,759元│應賠償1,759元│陳基標││││││││├──┼────────────┼─────┼─────┼───────┼───────┤│1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0元│1,465元│應賠償1,465元│陳基標││││││││├──┼────────────┼─────┼─────┼───────┼───────┤│15│陳永槐│16,250元│2,198元│應受賠償│││││││14,052元││├──┼────────────┼─────┼─────┼───────┼───────┤│16│陳煥卿│0元│4,396元│應賠償4,396元│陳漢榕│├──┼────────────┼─────┼─────┼───────┼───────┤│17│陳世持│0元│4,396元│應賠償4,396元│陳基標│├──┼────────────┼─────┼─────┼───────┼───────┤│18│陳弘益│0元│2,015元│應賠償2,015元│陳基標│├──┼────────────┼─────┼─────┼───────┼───────┤│19│陳漢榕│20,505元│3,397元│應受賠償│││││││17,108元││├──┼────────────┼─────┼─────┼───────┼───────┤│20│洪明珠│0元│22元│應賠償22元│陳漢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