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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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ОО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
乙○○右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 律師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解除出境限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乙○○之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涉嫌公共危險案件,經限制出境在案,惟被告因本案均準時出庭,並無逃亡之虞,且近期有要事需出國,請解除被告乙○○之出境限制云云。聲請人甲○○之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本件案件遭限制出境已三年有餘,近因建築事務所業務機會與外商公司需簽定合同,惟遭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限制出境退回護照申請,致損及個人憲法保護之工作權,請准解除出境限制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乙○○、甲○○因涉本件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檢察官通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為出境限制,本院經核被告甲○○、乙○○所涉公共危險案件犯嫌重大,且現於本院審理中,其二人仍有為限制出境必要,且其二人亦未提出有必要出境之事證,是被告二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