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方鴻枝 律師被告甲○○
丙○○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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