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特別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複代理人甲○○右上訴人即被告乙○○與原告丁○○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未據於上訴狀上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簡燕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昌哲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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