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七五號
原告宏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何兆龍 律師複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被告國立台灣藝術大學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請提出⑴歷次請領工程款資料,⑵對本件不當得利請求權成立要件之主張及抗辯。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