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四六號
抗告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六人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一○四六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