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再字第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再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二二號
再審原告岱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丁○○再審被告財政部關稅總局代表人 鍾火成 (總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丙○○右再審原告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二二號判決有誤載情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右再審原告因「房屋稅」事件,對前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十二號判決,聲請再審,係屬誤載,應更正為右再審原告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前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十二號等判決,聲請再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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