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06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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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被 告 毛培竹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06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下午3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謝怡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柒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怡貞
法官田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