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0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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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8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09號原告杰姿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江松竺 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撤銷被告以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北府勞條字第1030122614號裁處書,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對其裁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之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段○○號,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建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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