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1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博仁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博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柯博仁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81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99年12月20日確定;㈡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1年1月17日以101年度訴緝字第7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於101年2月13日確定;上開㈠、㈡所示之刑,經臺灣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㈢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於
101年4月27日以101年度訴字第54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1年5月17日確定;㈣更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1年6月15日以101年度審訴字第78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1年
7月9日確定;㈤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101年8月
7日以101年度簡字第431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1年
9月4日確定;上開㈢至㈤所示之刑,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2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前開㈠至㈤所示之刑,受刑人於100年12月2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0月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4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5年7月20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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