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士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士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偽造文書、贓物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5年
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4年6月26日(聲請書誤載為0年0月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㈠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81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刑8月(共5罪)、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901、906號駁回上訴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中簡字第138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因詐欺等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789號各判處6月、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各罪,經同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7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156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㈤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34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㈣、㈤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3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受刑人自
100年11月9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2月
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後,終結日為105年10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