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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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 李惠敏 被告 李應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7,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00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9,5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