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原告陳 昱州 被告 楊政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吳承學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