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建小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建小字第20號
原   告  張泮香
被   告  陳昌平
訴訟代理人  陳墇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承作被告辦公室裝修(即台北市○
○路○○號二樓),被告尚有新臺幣(下同)一萬三千元未
依約給付,有侵權行為及違反誠信,工程驗收後且阻擋工人
收尾,以尚有工程瑕疵拒付尾款,造成原告生活困窘,故依
民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出本件訴訟等語,並提出工程報價
單影本一件為證。
二、惟查,依原告所陳述之事實,本件涉及者乃原告得否依兩造
間工程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萬三千元工程款之問
題,然原告卻依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提出本件訴訟,其法律
上主張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
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庭(台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吳純敏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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