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三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六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貳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在新竹市○○街「淞儷賓館」,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案件,因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四號不起訴處分效力之所及,業經該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二二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0.五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白保管字第二0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七四一號偵查卷第四十六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惟淨重0.二二公克(包裝重0.一九公克),此有該局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四0八號鑑定通知書附於同上偵卷第五十頁為憑。上開扣案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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