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二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九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之藥丸壹顆(淨重零點叁陸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MD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之藥丸壹顆(淨重零點貳壹公克)、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貳顆(合計淨重零點肆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MDMA、MDA、愷他命(Ketamine)、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係屬管制之第二、三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三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並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該署已依法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九五三號),惟尚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MDMA、MD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氟硝西泮(俗稱FM2)共四顆【該署九十一(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二)年度安保管字第三二二號其中黃色錠乙顆、綠色錠乙顆及白色錠二顆】亟待處理。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一)愷他命(Ketamine)業經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告調整、增減,列為第三級毒品,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以臺九十一法字第0九一000一六0五號公告並自即日起生效,此有行政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臺九十一法字第0九一000一六0五號函可按,合先敘明。
(二)而本件扣案之疑似MDMA七顆(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三二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九五三號偵查卷第三十四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其檢驗結果為:「二、送驗黃色藥錠一顆(經本局標示為H7002)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且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淨重0點三六公克;三、送驗綠色藥錠一顆(經本局標示為H7003)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且含有少量第二級毒品MD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淨重0點二一公克;四、送驗白色藥錠二顆(經本局標示為H7004及H7005)經檢驗結果均含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俗稱FM2)成分,合計淨重零點肆壹公克」,此有該局九十二年六月九日調科壹字第0九二六二六0八0六0號檢驗通知書附於同上偵卷第三十六頁足憑。是上開扣案物品既係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三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