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小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小字第三0五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吳武昌 被告甲○○
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