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警員於民國96年11月28日中午12時5分許,在桃園縣○○鄉○○路○○○號內,查獲被告(因罪嫌不足,另為不起訴處分)持有仿冒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長壽LongLife」商標之長壽白軟包香菸8包,經查扣案之物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83條定有明文,是故,依上開商標法規定得沒收者,係以行為人犯同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為前提,苟行為人並無犯該二罪之情事,即難據以宣告沒收(參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香菸8包雖均係仿冒商品,有臺灣菸酒公司臺北菸廠96年12月14日臺菸酒北菸政字第0960005022號函
1份在卷可考,惟被告涉犯商標法第82條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雖持有扣案之仿冒香菸,然因其為欠缺相關專業知識之一般人,單憑香菸外觀及包裝,無法即知為仿冒香菸,犯罪嫌疑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第10款規定,於97年3月25日以97年度偵字第18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被告既未犯商標法第81條或第82條之罪,扣案之仿冒商品,即無從依前揭商標法第83條規定沒收,又商標法並無處罰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刑事刑罰,則前開扣案香菸亦非屬違禁物,亦不能依違禁物之例沒收。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本件扣案之仿冒香菸,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