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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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更㈠字第25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林見軍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辛○○○訴訟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
陳瑾瑜 律師己○○被上訴人丁○○
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98年0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08月1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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