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康應龍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7.02.09│96.10.05│││││││├────────┼───────┼─────────┼─────────┤│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7年度│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偵字第4692號│第9285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易字第12│97年度上易字第959│││││57號│號│││├────┼───────┼─────────┼─────────┤││判決日期│97.06.02│97.06.25││├───┼────┼───────┼─────────┼─────────┤│確定│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12│97年度上易字第959│││││57號│號│││├────┼───────┼─────────┼─────────┤││確定日期│97.06.30│97.06.25││├───┴────┼───────┼─────────┼─────────┤│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臺中地檢97年度執助││││執字第10411號│字第23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