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四○二號
原告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零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郭廷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