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八號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二行及事實欄第二行中關於「新台幣壹萬玖仟零陸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壹萬玖仟零陸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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