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鴻鵬 律師被告甲○○被告新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魏建竹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訂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丁俊成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