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六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宋忠興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等六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貳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折合銀元捌佰玖拾肆萬零玖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萬捌仟叁佰伍拾壹元,折合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零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邱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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