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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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62號原告 王孝白 被告 楊啟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傑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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