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 胡明威 被告 吳宇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於民國103年3月6日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所載房屋交易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