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 王陳滿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被告 邱仁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等規定,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捌佰元(計算式:1200×529=634800;即原告所指遭占用之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的公告現值乘以面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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