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70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被告棟天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永華 被告 何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玖佰 陸拾肆萬伍仟 陸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棟天有限公司、黃永華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棟天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1月31日邀同被告黃永華、何秀珍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695萬元、96萬元,雙方約定被告棟天有限公司應按月攤還本息,倘該公司未依約償還本息時,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棟天有限公司僅攤還本息至104年6月3日止,嗣後即未依約清償,依授信約定條款第12條之約定,被告棟天有限公司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棟天有限公司尚積欠債務本金9,645,6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另被告黃永華、何秀珍既為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何秀珍抗辯略以:被告棟天有限公司僅為資本總額200萬元之獨資公司,經營本屬不易,竟於104年5月11日在公司所屬網站被內部員工蓄意偽造文書而遭受不法侵害,其間被告為籌措因提出刑事告訴所需之律師費,致使發生系爭借款本息給付遲延之情形,被告何秀珍雖不否認棟天有限公司積欠原告債務本金9,645,667元及其利息,然伊為此曾多次與原告協商延緩償還貸款本金,冀與原告能夠同意被告僅先行給付利息部分,俟前開偽造文書訴訟處理好之後再繳納借款本金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棟天有限公司、黃永華均未到庭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面意見供本院審酌。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何秀珍所不爭執;另被告棟天有限公司、黃永華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至於被告何秀珍雖辯稱棟天有限公司目前面臨官司纏訟、財務窘迫,無法立即連本帶利還款,惟願先給付利息,然原告並未同意被告延緩償還貸款本金,自無從解免其依約應如期清償本息之責任,附此敘明。
六、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何秀珍其餘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並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
┌──┬──────┬───┬─┬─────────┬────────┐│││借款日│︵│││││原借款本金├───┤民│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編號├──────┤到期日│││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尚欠借款本金├───┤國├──────┬──┤(民國)│││(新臺幣)│迄息日│︶│期間(民國)│年息││├──┼──────┼───┴─┼──────┼──┼────────┤│││101.2.3│││自104年6月4日起│││原借:││││至清償日止,其逾│││500萬元├─────┤自104年5月3││期6個月以內部分││1││105.2.3│日起至清償日│3%│,按左列利率10%││├──────┤│止││計算;逾期超過6│││尚欠:├─────┤││個月者,超過部分│││1,735,667元│104.5.3│││按左列利率20%計│││││││算│├──┼──────┼─────┼──────┼──┼────────┤│││102.12.9│││自104年6月10日起│││原借:││││至清償日止,其逾│││695萬元├─────┤自104年5月9││期6個月以內部分││2││105.3.9│日起至清償日│3%│,按左列利率10%││├──────┤│止││計算;逾期超過6│││尚欠:├─────┤││個月者,超過部分│││695萬元│104.5.9│││按左列利率20%計│││││││算│├──┼──────┼─────┼──────┼──┼────────┤│││102.12.23│││自104年6月24日起│││原借:││││至清償日止,其逾│││96萬元├─────┤自104年5月23││期6個月以內部分││3││105.3.9│日起至清償日│3%│,按左列利率10%││├──────┤│止││計算;逾期超過6│││尚欠:├─────┤││個月者,超過部分│││96萬元│104.5.23│││按左列利率20%計│││││││算│├──┴──────┴─────┴──────┴──┴────────┤│共計尚欠借款本金9,645,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