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 游竟惠
楊文宏 訴訟代理人 余泰鑫 律師上列原告游竟惠、楊文宏與被告 楊振銘 、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游竟惠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陸拾柒萬叁仟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叁拾貳元。本件原告楊文宏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