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9號聲請人即原告 黃秀娥 訴訟代理人 黃正雄 相對人即被告 黃若涵 兼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李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黃金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原告聲請裁定更正,自應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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